
來源: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近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共七章四十八條,將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為了加強對《實施辦法》的宣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就《實施辦法》的總體背景和立法過程、強化耕地保護措施、如何貫徹落實及進一步廣泛宣傳等進行介紹,并回答了記者提問。
據專家介紹,此次《實施辦法》的全面修訂,既是為因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上位法的重大變化而采取的積極舉措,同時也是對我省土地管理工作實踐經驗的制度化總結,體現了中央關于土地管理的最新要求,也回應了人民群眾對土地權益保障的新期待。
《實施辦法》分為總則、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建設用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主要亮點內容有: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立法依據、適用范圍、政府及各部門的土地管理職責以及土地管理的總體要求,增加了建設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和各部門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機制的規定,并新增加強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的相關內容。
第二章國土空間規劃明確規定國土空間規劃的類型、內部關系和法定地位,將其確定為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并明確在其體系之外不得另設其他空間規劃,以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的權威性與約束力。
第三章耕地保護明確規定耕地保護的主體責任,建立耕地保護的網格化監管機制,規定了責任目標考核及獎懲制度;同時細化落實耕地保護的共同責任機制,明確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屬地耕地保護主體責任,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落實日常巡查責任;明確規定對永久基本農田的特殊保護措施,禁止閑置、荒蕪耕地;完善土地整理制度,鼓勵社會主體參與;明確規定禁止開墾耕地的區域,以保護生態環境、保證新開墾耕地的質量。
第四章建設用地調整簡化建設用地審批程序,完善土地征收程序。規定了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的編制要求,明確了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和租賃、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的審批程序,完善臨時用地制度。明確規定土地征收的責任主體、公告范圍、修改方案、申請和報批、補償安置等內容;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新增關于征地申請的時間限制、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個別情況處置、區片綜合地價實施細則和青苗補償標準的具體制定等規定。本章還完善了宅基地管理制度,明確了宅基地利用的總體原則,充分保護村民宅基地合法權益,保障戶有所居。
第五章監督檢查明確建立省級土地督察制度,規定了相應的督察措施;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大報告土地管理的有關情況;針對實踐中的“移送難”問題,建立行刑銜接機制,明確規定受移送機關有依法處理的職責,同時規定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耕地破壞認定、鑒定的職責。
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對非法轉讓土地、非法占用土地行為進行罰款的具體執行標準,并詳細列舉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9項具體土地違法行為以及一項兜底性條款,明確其法律責任。
《實施辦法》的修訂,嚴格按照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要求,深入推進依法立法、開門立法、民主立法,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立法工作人員進行了大量實地考察與調研,在起草過程中多次向人大代表、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立法基層聯系點和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征求意見,并通過網絡平臺向社會公眾公開征集意見,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尊重人民群眾意愿,確保立法能夠更好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合法權益,夯實我省土地管理的法治基石。
省自然資源廳有關負責人指出,《實施辦法》的頒布施行,將極大提升全省土地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為我省實現高質量發展筑牢土地資源治理的法治根基。


